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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组织产品认证程序
 
信息与动态  加入时间:2016-8-24 9:32:41  ewc  点击:1741
 

文件号:EWC-GTC-05

版本号:160630

1目的

1.1本文件叙述了在实施客户组织产品认证时应遵循的流程和应满足的要求,包括EWC及客户组织双方在认证时所需采取的行动。

1.2  为使客户清楚了解认证申请、认证评价、批准、获证后资格保持、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以及认证变更的有关基本信息,从而保持产品认证的有效运作。

1.3 EWC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只覆盖直接受到客户组织控制的产品、服务或活动。EWC对所发出的每一份认证证书负责,不因EWC的经营状况而使认证客户组织蒙受损失。EWC专门为此做出安排,并接受EWC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

2产品认证申请的基本要求

2.1 EWC要求申请获得产品认证的客户组织具有适当的措施识别、评价并履行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要求时采取纠正措施;已经按照相关的认证标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和能力保证措施,该管理体系和能力保证措施应在组织内部得到充分运行,其运行时间应符合认证惯例或EWC的要求。

2.2客户组织可通过网上或书面向EWC提出产品认证申请,并按照《产品认证申请书》及《产品认证调查表》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文件。不同产品认证要求提交的文件可能略有差别,具体见申请书,一般包括:

1)能够充分说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必要时,还应同时提交说明其从事特定行业资格的文件(如:印刷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结构代码证等);

2)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其等同文件及与认证标准或规范的对照表,依情况不同可能要求提供支持性文件;

(1):符合相应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手册最低限度应能阐明“相应标准或要求”上所有规定是如何被执行的。在此阶段客户组织不必送交全部的体系文件,但是应包括一份现行的文件目录及与认证标准或规范之间的对照表。

3)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描述;

4)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其他要求清单;

5)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6)组织机构图;

7)车间/厂区及周围平面图;

8)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9)其他体系认证证书(如有);

10)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一年内);

1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和“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20039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 

12)当地环保局开具的守法证明(注明废水/废气/噪声执行的标准)(20039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13)环境监测报告(废气/废水/噪声)一年内);

14)申请认证所用主要原辅材料名单;

15)生产、检验的主要设备清单。

2.3 客户组织按合同规定支付认证费用。

2.4 EWC对申请方提交《产品认证申请书》及《产品认证调查表》内容及手册或等同文件的全面评估,同时对要求提交的以上文件进行有效性检查。此项审核的目的,在于早期确认客户组织的文件化管理体系覆盖认证标准或规范的所有要求,确定受检查方申请认证的体系是否具备认证检查的条件,表明客户组织具备实施初次检查的基本要求,并为现场检查和检查做相关准备。

(2):EWC要求客户组织的体系在进行正式的检查前应进行充分的运行,运行的时间依客户组织的特点和类型将有不同的要求,但自其体系正式实施起至少不得少于三个月。

2.5 EWC视需要可能要求客户组织提供补充资料,并会在完成文件审核后提交一份文件审核报告。

2.6文件审核报告将在初次工厂检查前送交客户组织,使客户组织能在检查实施前完善。只有当文件审核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全部由客户组织完成所需要的修改后,EWC才会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和工厂现场检查。若客户组织不能在预定的现场检查期限前完成修改工作,EWC可要求推迟工厂检查实施。若客户组织坚持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则客户组织应充分认识检查失败的风险,并为此承担后果。

2.7 当客户组织提交申请资料经评价符合相关要求后,EWC办公室与客户组织协商工厂现场检查的相关事宜。

3产品认证工厂检查的实施

3.1 EWC在初次检查时将对组织相应体系履行并评价与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责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现场检查和检查的目的是证实受检查方体系是否充分建立并有效运行,系统、完整地评价客户体系是否满足认证规范及其它要求,是否推荐认证注册,必须在客户的现场进行。

(3):认可机构要求,在得到足够的证据证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被客户组织实施并有效,且能得到保持之前,认证机构不得批准认证/注册。EWC要求:

a)   组织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周期(时间间隔)最长为12个月;

b)   初次检查前至少已进行过一次,且是完整的和有效的;

c)  有充分的文件和记录的支持,已按上述规定进行了内审和管理评审;

d)  客户已做出安排确保这一活动得到保持。

“完整的”是指管理评审的内容没有重大缺项,内审应覆盖认证范围的全部要求和所有部门(区域),二者都应对所做的报告、决定的实施进行跟踪。有效性是指管理评审和内审符合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包括执行人员、程序和结果。

(4):在现场检查后,EWC将向组织提交一份工厂检查报告,组织可对该检查报告提出相关意见,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关闭不符合。

3.2在预定的工厂检查日期前,EWC会提早一些时间送交客户组织一份检查计划。

3.3工厂检查系依照EWC的作业程序进行,其内容包括:

a) 检查组与客户组织的高层管理人员一起举行见面会/首次会议,以确认认证的范围并解释报告的方式,会议可能包括对客户组织现场的一个粗略考察。

b) 对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本身进行检查,就所发现的任何不符合事项与受检查方交流,确认不符合事实,形成不符合报告。

c) 末次会议将就检查组的发现和结论向客户组织做出说明。

3.4 初次工厂现场检查及后续的监督检查均依认可规范的要求执行。为此,客户组织必须:

a)向检查组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使之能确定体系均已按“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完全形成文件。

b) 向检查组开放相关产品认证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场所,允许检查小组接近现场、设施、人员及记录以便验证客户组织确实已建立了体系,且持续处于良好运作状态。

c) 与检查组之间完全的合作以解决所发现的不符合事项。

d)与检查组配合完成产品检测的抽样与封样。

e) 将检查组封样认证单元产品邮寄至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完成产品的型式试验检测。

3.5末次会议中,检查组长向客户组织提交不符合项报告,并说明纠正措施的执行程序(参照本文件条款7)。

3.6对于产品认证,应注意:

3.5.1现场检查应安排在检查范围覆盖产品种类的生产期进行,检查组会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种类的生产活动。

3.5.2当客户组织产品认证范围覆盖了多个场所时,EWC应对每一生产场所实施现场认证检查,以确保检查的有效性。

3.5.3当客户组织将影响产品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进行检查,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3.6当客户组织按要求纠正所有的不符合,并递交了所有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证明材料后(参见本文件条款4),EWC依照检查组提交的工厂检查报告及其不符合关闭材料,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检查报告,并将工厂检查报告送交给客户组织(如委托方并非受检查方,则应将报告交委托方,由委托方将副本交受检查方)。

3.7现场检查活动完成后,EWC会对相关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确认并予以保留。客户组织必须根据其自身的文件控制程序,保持这一份经EWC认可的文件。

3.8 EWC鼓励认证客户组织建立符合多个认证标准要求的一体化管理体系。EWC已经具备了充分的资源,包括可以覆盖多个认证项目的检查员及技术资源,能够通过实施一次可以同时满足多个认证要求的检查,减轻客户组织认证的负担。

4检查导致的纠正措施

4.1在检查时提出的所有不符合项报告必须由客户组织按报告的要求关闭并提交检查组确认关闭,方能启动认证推荐和审批手续,颁发认证证书。

4.2纠正措施可分为三种不同的层次:

——纠正措施在检查期间完成,不符合项报告中相关栏目可在检查组离开受检查方前填写并签字关闭。

——纠正措施只牵涉到对文件的确认,对其验证可在送还完成的不符合项报告及相关附件的方式终结,不需再到现场检查。

——纠正措施涉及到仅能现场确认的显著变更。EWC将另行安排检查组成员适时地到现场核实。

4.3所有纠正措施应在检查组与受审方商定的时限内完成并经检查组验证,最长时限不超过90天。超出此期限,EWC保留重新执行初次检查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额外的检查费用将依当时的适用费率计算。

5证书核发及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5.1 EWC获得有关初次认证的工厂检查及产品检验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有效关闭后,将进行认证评议,确认此检查、检验认证过程符合认可规范及EWC 相关程序,评议通过后将批准并向客户组织颁发认证证书,说明检查所依据的标准,公告通过认证的业务范围及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EWC将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2 EWC建立并保持通过认证的客户组织及其认证范围的名录,并对外公开。

5.3签署认证合同并已获得EWC颁发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组织,应按照《认证证书与标志的管理规定》及《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要求申请认证标志使用及备案,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EWC将通过监督检查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6证书的保持

6.1 EWC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此有效期的保持取决于获证客户组织的产品是否持续地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EWC通常以12个月的间隔对客户组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来评定这种符合状态。当获证客户组织的生产过程为季节性生产时,EWC将在其生产季节内进行监督检查。

6.2定期监督检查依照检查策划实施,以确保获证客户组织认证覆盖的范围在获证后的三年期限内至少都被检查一次,某些部分(包括过程控制、检验和试验、对投诉的处理等)则要被反复检查。

6.3 EWC在定期监督检查实施30天以前通知客户组织。监督检查的方式类似于第5节中所述,此外,监督检查时还将对获证客户组织的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a)  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包含内部检查/管理评审/预防及纠正措施的实施等;

b)  上次检查提出问题及不符合项的验证和跟踪;

c)  组织变更涉及的区域、活动和过程;

d)  按照标准要求,检查方案策划中所选择的过程、活动、区域或涉及的要素;

e)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f)  对获证客户组织的申投诉及处理的相关记录;

g)  体系及产品的变更情况。

6.4 当获证客户组织发生《申请人/获证组织和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EWC)的权利与义务》中2.2.10所述的重大变更时,EWC依据客户组织的信息变化通报进行评审,必要时将安排检查员进行特别检查。了解相关事态的发展,协助客户组织采取适宜的纠正/预防措施,确定客户组织相关认证的有效性,根据特别检查结果采取如下措施:

1)   保持认证;

2)   暂停认证;

3) 撤销认证。

6.5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顾客提出投诉,经查实为获证客户组织责任的;

2EWC对获证产品与认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获证客户组织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是。

6.5 初次检查后,在认证有效期终止前,需对获证客户组织再次进行全面检查(再认证),完成检查中提出的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并做出再认证决定。如不能在前一认证周期终止前完成上述程序,则认证自然终止。认证终止后,客户组织如需重新获得认证,原则上应按认可规范要求,执行初次认证的程序。

7 产品认证范围扩大的要求

7.1 客户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时,向EWC提出产品认证扩大范围的申请并填写《产品认证变更申请书》提交相关的资料文件。

7.2 按规定缴纳相关认证检测费用。

7.3 申请扩大产品认证范围的客户组织按照本文件的345章节的条款要求接受EWC组织的产品认证范围扩大的评价、检查、复核、评议、认证决定过程。

7.4 在完成所有的评定工作并合格后,批准认证并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8 产品认证范围缩小的要求

8.1 申请缩小认证范围的客户组织向EWC提出产品认证范围缩小的申请。

8.2 EWC受理认证范围缩小的有关手续,按照认证评定工作程序实施,并换发新的范围的产品认证证书。

9 客户组织获证后的变更

获证产品出现影响产品一致性的变更时,获证客户应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及时通知EWC并提交《产品认证变更申请书》,EWC依据申请提交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做出是否需要进行补充检查和检验的决定。在未得到EWC通知前,获证客户组织不得对变更产品使用认证标志或做出误导性声明。

10获证客户组织的信息通报

见《申请人/获证组织和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EWC)的权利和义务》中2.2.10的要求。

11证书的暂停、撤销

见《申请人/获证组织和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EWC)的权利和义务》中3.1.3的规定。

12申诉和投诉

12.1认证客户组织在遇下述情况,对于EWC认证过程或所做出的认证决定存有异议,可以向EWCEWC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直至向国家认证认可/认证管理机构提出投诉:

a) 拒绝接受客户组织的认证申请;

b) 未能推荐认证或其他的检查结论;

c) 暂停、撤消证书;

d) 接受了相关方对颁发证书的申诉\投诉。

12.2 EWC的申诉可以向EWC任何级别的人员,通过客户方便的任何方式进行。EWC具体联系方式详见本文16条款的具体内容。EWC将按照规定的相关程序对申诉进行响应,并将最终结果正式通知申诉方。

12.3 如客户组织不能接受EWC的答复,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认证管理机构投诉;也可在发生前款所述的情况及其它令其无法接受的情况时直接投诉到国家认证认可/认证管理机构。EWC将对其做出的结论和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达到客户满意。

13保密和公正性承诺

除了法律以及相关认可机构的规定外,EWC对于检查、认证过程中由EWC人员或代理人所曾持有的客户组织指定的商业或技术的机密以高度机密看待;且在未征得客户组织书面同意前绝不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EWC的人员在完成中心交给的认证工作时,不受行政权力、经济利益、人际关系的影响,保持工作的公正性。

14 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获证组织未遵守认证检查时由EWC确认的相关体系文件,或发生本文件条款10.1所述的变化未及时通知EWC,而导致客户组织发生证书覆盖范围内严重的产品质量投诉,环境污染事故, EWC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依据CNAS要求,CNAS认可机构会通过抽取一定的样本直接对其体系运行及受检查过程进行现场验证,以评价EWC认证检查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CNAS 在确认检查前较短时间内通知获证组织,获证组织对应CNAS现场验证工作予以配合,获证组织不承担CNAS确认检查所需费用。

(5):本文件提供给有向EWC申请认证意向的客户组织,请使用者注意与EWC联系,确认当时的更改状态。本文发放给EWC客户时,应是最新有效版本。

此后,aEWC将负责及时把更新后的文本送给客户;

bEWC保证,如果本文件的更新涉及客户或需方利益,将在更改前征询相关方代表的意见。

 

15  在实施认证服务的过程中,EWC、获证客户组织和申请人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见附件申请人/获证组织和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EWC)的权利与义务》。

16 联系方式

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EWC)联系方式如下:

电 话 总 机: 010-68001010

       真: 010-68008889

认证服务热线:010-68004988

通 讯 地 址: 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A1007

邮 政 编 码:  100044

EWC    站: http://www.ewqcc.org

EWC电子邮箱:  E-mail:ewc@ewqc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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